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五水共治”重大决策,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引导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一系列涉水工作部署,特制定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县水价综合改革以严格用水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主要措施
(一)适用范围。
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适用范围为mandetx手机登录公司供排水区域的用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行工业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制度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供水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以下均简称“用水户”。
(二)价格及费用确定。
1.供水价格。
供水价格分“三类6档”。三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6档为:居民生活用水4档,非居民生活用水1档,特种用水1档。
(1)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①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水价按年(指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水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
第1档阶梯一级:每户每年264立方米(含)以下的用水量,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80元。
第2档阶梯二级:每户每年264立方米以上至384立方米(含)的用水量,价格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70元。
第3档阶梯三级:每户每年384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60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水费根据当期抄见水量按全年各分档水量标准和对应的水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新装或变更用水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全年分档水量标准和实际用水月份数折算,实际用水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家庭人口以一户三人为标准,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户阶梯用水量每档增加60立方米/年。家庭人口及水量等具体事项由城市供水企业核实认定。
②第4档非“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85元。
③减免政策:对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
④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
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
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两类公用事业单位用水;
家政企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从事家政和婴幼儿照护活动的用水。
除居民住宅外属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的用水单位可按“非‘一户一表’用户价格”执行。
居民出租住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按“非‘一户一表’用户价格”执行,具体由城市供水企业核实认定。
(2)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①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3)三类:特种用水。
①每立方米由4.00元调整为4.80元。
②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2.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工业污水处理费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3类。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污水排放量征收,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其用水量(包括自备水量)征收。
(1)一类: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①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5元。
②减免政策:对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
③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2)二类:工业污水处理费
①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医药企业纳管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化工、皮革、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企业纳管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3.00元,暂未纳管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企业的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②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3)三类:非工业污水处理费
①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60元。
②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三)实行多元化用水户管理制度。
1.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加价标准。
①定额内的用水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A.超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缴纳;
B.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②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2)用水定额的确定。
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出台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相关规定执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3)超定额用水量的确定。
①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②实际用水量以供水单位对用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供水单位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定额流量不间断用水计算。
(4)收支管理。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执收。具体执收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有关单位确定。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2.实行工业企业差别化水价管理政策。
(1)执行标准。
以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确定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具体名单由经信局提供。A类、B类和C类企业的用水价格按现行水价执行,D类企业的用水价格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加价政策,连续三年D类企业的用水价格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再执行2倍的加价政策。
(2)水量确定。
实际用水量以供水单位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准。
(3)水费征收与使用。
用水户差别化水价的加价部分由供水单位按月征收,按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时间执行。收取的水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能降耗、低效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弥补供水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供水工程建设、管网改造等开支。
3.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制度。
(1)收费标准。
工业污水按实测污染物浓度多因子(5种)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具体为: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收取。
超标准入网的工业污水在按工业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加收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内入网 | 超标准入网 | |||||
入网标准值 | 每 档 值 | 加收的收费标准 | |||||
印染企业 | 其它企业 | 收费标准 | 印染企业 | 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 | 一般污染企业 | ||
COD≤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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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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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COD≤200 | ≤200 |
|
|
|
|
| |
200<COD≤300 |
|
|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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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0<COD≤400 |
|
|
| 0.60 |
|
| |
400<COD≤500 |
| ≤500 |
| 0.90 |
|
| |
500<COD≤600 |
|
|
| 1.35 | 0.30 | 0.21 | |
600<COD≤700 |
|
|
| 1.80 | 0.60 | 0.42 | |
700<COD≤800 |
|
|
| 2.25 | 0.90 | 0.63 | |
800<COD |
|
|
| 详见 说明 | 详见说明 | 详见说明 | |
氨氮 | ≤20 | ≤35 |
| 20 | 0.30 | 0.30 | 0.21 |
总磷 | ≤1.5 | ≤8 |
| 1.5 | 0.30 | 0.30 | 0.21 |
悬浮物(SS) | ≤100 | ≤400 |
| 50 | 0.30 | 0.30 | 0.21 |
pH值 | 6-9 | 6-9 |
| 1 | 详见 说明 | 详见说明 | 详见说明 |
说明:① A.化学需氧量(CODCr):以入网标准值(mg/L)为基准。当印染企业、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的CODCr>800时,CODCr值以100 mg/L为一档,在700<CODCr≤800的加收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档加收的收费标准比上一档分别提高0.60元、0.45元、0.30元。
B.氨氮、总磷、悬浮物(SS):以入网标准(mg/L)为基准,当印染企业、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的氨氮值超过入网标准时,每分别增加20mg/L、1.5mg/L、50mg/L为一档,每档加收的收费标准比上一档分别提高0.30元、0.30元、0.21元。
C.pH值:以入网标准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1为一档,<6时,每档加收0.5元;>9时,每档加收0.25元。
②上述五种污染物浓度各按月度实测最高值计收。
③计量单位为元/立方米、mg/L。
④生猪屠宰、豆制品加工、蔬菜加工等重要民生行业按50%优惠政策执行。
(2)污水量的确定。
①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按排放量计收。
②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取用水量计收。
(3)污染物浓度的确定
①明确化学需氧量(CODCr)、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氨氮(NH3-N)等五种为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污染因子。
②工业企业污染物多因子浓度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依据相关规定检测确定。
(4)收支管理。
①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由水务集团等供排水单位负责收取。
②工业污水按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计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于公共污水处理事业。
工业污水按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氨氮(NH3-N)等4种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的污水处理费,50%用于公共污水处理事业,50%上缴县财政,充实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工业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